close

上周提到,除了徵召海外的華人球員,還有一個方法可以提升中華隊的實力,那就是轉換國籍。其實這個方法很多國家都在用,如果不考量政治因素,這個方法比起徵召海外華人更能迅速提升國家隊的水平。

香港的黑人前鋒

香港隊在去年底就剛剛選進了效力愉園的前鋒卓卓,被媒體稱為「黑色匕首」的卓卓是喀麥隆的黑人球員,但住在香港已經滿七年,符合領取特區護照的規定。由於他沒有代表過喀麥隆的成年國家隊,因此順理成章,被香港隊總教練黎新祥挑選進代表隊,本月初與廣東隊進行的省港杯,卓卓已經代表香港隊踢了兩場國際賽。

卓卓並不是第一名代表香港隊的外國人,早在80年代,香港隊就有一名祖籍英格蘭的前鋒巴貝利,隨後還有譚拔士和摩亞。近年來也有奈及利亞球員羅倫士被選入香港隊。

這樣的情形在全世界都很多,其實不足為怪,像法國隊會徵召塞內加爾和蘇里南出生的球員、德國隊有土耳其的後裔、葡萄牙有個巴西人德科、義大利有阿根廷人卡莫拉內西、日本也有著名的拉莫斯、呂比須和三都主等巴西球星。

卡達引誘巴西人

如果球迷不善忘,應該會記得中東的石油大國卡達幾年前搞了個黃金聯賽,以巨額薪資邀請即將退休的球員前來踢球,而且為了亞洲杯和世界杯,出動金錢攻勢,「引誘」三名巴西人艾爾頓(Ailton)、德德(Dede)和萊安德羅(Leandro)投奔卡達國家隊。

由於這三名球員都沒有效力過巴西的成年國家隊,按照國際足總原先的規定,他們轉換國籍並無觸法。此舉引起亞洲各國譁然,國際足總緊急召開會議,修訂了球員的國籍管理制度。

這個被戲稱為「艾爾頓條款」的規定中指出,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一項才能轉換國籍,而且以轉換一次為限:1.球員在該國出生(等於擁有雙重國籍);2.球員的祖父母或父母在該國出生;3.球員在該國居住超過兩年。

由於艾爾頓一直在德國踢球,根本沒有到過卡達,當然不符合上述的所有條件,使得這次「投奔卡達事件」不了了之。

中華民國能不能

台灣的情況可不可行呢?既然國際足總的規定擺在那裡,我們可以回頭來看看台灣的國籍法,外國人要歸化中華民國有那些條件。

根據國籍法第三條的一般歸化,外國人連續五年每年有一百八十三天合法居住在台灣,即可申請歸化。

如果他有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,也就是說娶了台灣老婆,根據國籍法第四條的特殊歸法,只要連續三年每年有一百八十三天合法居住在台灣,即可申請歸化。

台灣申請歸化的條件比起香港要住滿七年,看起來還要容易一些,也符合國際足總要居住超過兩年的規定。

不過,最重要的問題是,我們去那裡找足球員來台灣住三年五年呢?

據我了解,現在也有不少外國人在台灣踢足球,當中不乏好手。只不過這些外籍人士都各有工作,踢足球只是運動和娛樂,即使有實力當選國腳,也未必能配合國家隊的練習和比賽。

要讓外籍球員歸化,說到底還是要有職業聯賽不可。因為職業隊才有可能聘用外籍球員,而這些外籍球員每年在台灣踢球,自然會符合居住一百八十三天的條件,如果這些外籍球員取得中華民國國籍,實力凌駕國內球員,又符合轉換國籍的規定,實在沒有理由不徵召他們進國家隊。

(2006年1月11日登於蕃薯藤運動網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joewongt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